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小军,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成都市青羊区。2018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8〕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世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罗小军在本市青羊区文家乡快活村6组131号出租房内,与前妻方某因感情纠纷及生活矛盾发生争执后,用菜刀将方某砍伤,导致其面部、胸部、大腿等多处创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次日2时许,被告人罗小军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小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6月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小军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银色不锈钢菜刀一把。 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方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罗小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罗小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小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色不锈钢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志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