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20009号
原告:黄小翠,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凡,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思行,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告:成都博高环球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思行,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小翠与被告梁思行、成都博高环球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黄小翠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翠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小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黄小翠负担(此款原告黄小翠未预交)。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