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平,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建明,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
被告:王娟,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姚平因与被上诉人于建明、原审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8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姚平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姚平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姚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舒婧
书记员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