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2618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9512926430。
负责人:嵇明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芬,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直镇凌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5122675L。
法定代表人:王永见。
被
申请人: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钱仓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570659。
法定代表人:胥秀华。
被
申请人: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信用代码91310105551571432W。
法定代表人:王永见。
被
申请人:王小琴,女,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
申请人:王泽照,男,194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
申请人:胥秀华,女,195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小琴、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泽照、胥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小琴、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泽照、胥秀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小琴、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泽照、胥秀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