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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刑初41号

谢占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谢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2刑初41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占江,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占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览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