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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刑初21号

姚仕杰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姚仕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刑初21号 被告人姚仕杰,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元,撤销前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判决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0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朱远 起诉书文号: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1号 指控事实:2018年10月11日18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天鹅一路98号胜天雅筑小区1栋1单元1106号门外挡获姚仕杰,当场从其右边上衣包内查获一袋外用“宽窄”牌烟盒,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称量,净重24.52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依法进行了扣押。到案后,姚仕杰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指控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建议:无 辩解(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姚仕杰处查获并扣押OPPO牌手机1部。还查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姚仕杰尿液冰毒呈阳性。 判决理由:被告人姚仕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24.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仕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刑期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4.52克,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余小林

人民陪审员  韩红红

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