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050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三,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河南速比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回族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范永坤。王会三申请执行河南速比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字第15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河南速比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会三返还资金20000元并支付补偿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会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河南速比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会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8年10月12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2月15日,再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5、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6、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8、2019年1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