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民初203号
原告:宋兴奎,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勇,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奎与被告盛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兴奎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与担保人黄芙蓉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一套(合瑶字第*********号、**********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兴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盛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宋兴奎、黄芙蓉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合瑶字第**********号、**********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