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财保36号
申请人:刘小叶,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二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郑州宏欣暖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溱水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581739179H。
法定代表人:马栋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宏欣暖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小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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