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126号
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本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鑫。 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曲吉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