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光明铸钢厂被执行人翁建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86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建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建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建朝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翁建朝(证件号码:330324197811××××)在广发银行的6214××××6755的存款人民币11006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