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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3财保14号

刘艳娟、何振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艳娟;何振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3财保14号

申请人:刘艳娟,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

申请人:何振霞,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申请人刘艳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振霞名下产权证号为(2018)东平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及其工资10.04万元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标的40.04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振霞名下产权证号为(2018)东平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查封标的3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冻结被申请人何振霞的工资10.0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被申请人何振霞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2元,由申请人刘艳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