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38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道,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翟瑞兵,男,1977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06277959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张建道与被执行人翟瑞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翟瑞兵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94元,申请执行人张建道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1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