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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1执3813号

张建道与翟瑞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道;翟瑞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1执38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道,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翟瑞兵,男,1977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06277959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张建道与被执行人翟瑞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翟瑞兵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94元,申请执行人张建道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1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