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72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文利(绰号柴油机、机头),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人民医院监所分院。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8】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超华、赵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赚取差价继续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宋文利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另案处理),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宋文利在浦北县小江街道新南村委西角村宋将家北面的三岔路口以5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价值3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获利20元。随后,黄某将该毒品海洛因转卖给吸毒人员陆某。 2、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宋文利在浦北县小江街道新南村委新南小学附近的桥头以150元的价格贩卖3粒价值95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获利55元。随后,黄某将该毒品海洛因转卖给吸毒人员陆某、罗某。 3、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宋文利在浦北县小江街道新南村委新南小学附近的桥头以100元的价格贩卖2粒价值6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获利40元。随后,黄某将其中1粒毒品海洛因转卖给吸毒人员陆某。经鉴定,黄某转卖的1粒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宋文利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尿液检测,宋文利的吗啡成分呈阳性。 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宋文利的住宅进行搜查,从宋文利房间床上席子下搜出1粒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08克)。经鉴定,从宋文利房间内搜缴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宋文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文利因吸毒被抓获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文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宋文利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经公安民警盘问、教育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于2018年8月28日至30日三次向黄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文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缴获的毒品(照片、扣押清单),书证被告人宋文利的户籍证明、浦北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8)桂072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文利、吸毒人员黄某、陆某、罗某指认毒品提取、封存、称量照片、现场抓获照片,证人黄某、陆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8】396号、483号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宋文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宋文利因吸毒被抓获后,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经民警盘问、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后的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08克,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德忠
人民陪审员 宁 虹
人民陪审员 李传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冬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