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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82民初4979号之一

牛运河与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运河;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82民初4979号之一

原告:牛运河,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土坡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6185918-9。投资人:徐小辉,厂长。

原告牛运河诉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徐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豫0782民初49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的银行存款27880元或查封该厂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牛运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牛运河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等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银行存款27880元的冻结或对该厂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新堂

审 判 员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赵泰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