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82民初4979号之一
原告:牛运河,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土坡村西。组织机构代码:66185918-9。投资人:徐小辉,厂长。
原告牛运河诉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徐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豫0782民初49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的银行存款27880元或查封该厂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牛运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牛运河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等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辉县市富强生化饲料厂银行存款27880元的冻结或对该厂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新堂
审 判 员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赵泰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