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2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永,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8﹞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览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