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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2刑初540号

王玉永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玉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2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永,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8﹞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永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览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