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626民初2811号
原告:田国香,女,1939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德江县,现居住住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智敏,德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双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烟草公司德江分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街道玉溪路**
负责人:熊承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国香与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铜仁市烟草公司德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田国香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香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田国香免交。
审判员 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鹤曦
书记员曹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