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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626民初2811号

田国香与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铜仁市烟草公司德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田国香;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铜仁市烟草公司德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626民初2811号

原告:田国香,女,1939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德江县,现居住住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智敏,德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双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栋,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烟草公司德江分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街道玉溪路**

负责人:熊承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国香与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市公司、铜仁市烟草公司德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田国香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香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田国香免交。

审判员  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鹤曦

书记员曹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