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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1民初12号

姜德芳与季文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德芳;季文才;于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12号

原告:姜德芳,男,194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

被告:季文才,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

第三人:于桂清,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

原告姜德芳诉被告季文才、第三人于桂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姜德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姜德芳承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雯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