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21民初12号
原告:姜德芳,男,194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
被告:季文才,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
第三人:于桂清,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
原告姜德芳诉被告季文才、第三人于桂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姜德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0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姜德芳承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雯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