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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执保13号

杨紫轩、郑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紫轩;郑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702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杨紫轩,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郑雨,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杨紫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郑雨577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雨577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