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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执保14号

戴琏与冯和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和平;戴琏;冯和平;戴琏;冯和平;戴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保14号

申请人:冯和平,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戴琏,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申请人冯和平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琏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和平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琏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