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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民初151号之一

苏乐与沈锦江、徐州佳德福实木家具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苏乐;沈锦江;徐州佳德福实木家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151号之一

申请人:苏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

申请人:沈锦江,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

申请人:徐州佳德福实木家具厂,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锦江,该厂负责人。申请人苏乐与被申请人沈锦江、徐州佳德福实木家具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苏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锦江、徐州佳德福实木家具厂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153586元。申请人苏乐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1153586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锦江、徐州佳德福实木家具厂的银行存款115358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乐预交,待结案时确认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茂忠

审 判 员  张玉忠

人民陪审员  陈 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