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312号
原告:张文根,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肖立彬,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根与被告肖立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根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文根撤回对被告肖立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根负担。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