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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民申358号

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肖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肖娟;周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申3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烂泥湖边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刘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肖娟,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军,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黄陂区。一审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

负责人:孙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肖娟、周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549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厚谋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方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