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申3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烂泥湖边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刘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肖娟,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军,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黄陂区。一审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
负责人:孙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肖娟、周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549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武汉三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厚谋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方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