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佘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冬明,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0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理人:佘某(系王某之母),女,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侯家冲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负责人:佘振威,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丙山,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佘某、王冬明、王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侯家冲居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侯家冲居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侯家冲居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32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何子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