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25民初5402号
原告:朱旭东,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庆,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海洪,男,1973年6月3日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徐为巧,女,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盐城市赛瑞特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民营科技创业园(建宝北路**)。
法定代表人:彭海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保国,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朱旭东诉被告彭海洪、徐为巧、盐城市赛瑞特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孙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旭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庆,被告彭海洪、徐为巧、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海洪、孙保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彭海洪、徐为巧、盐城市赛瑞特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孙保国对借款4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彭海洪、被告徐为巧因被告赛瑞特照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于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合计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书面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单位赛瑞特照明公司盖章。被告孙宝国在该笔借款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至2018年3月27日共偿还10万元本金,尚欠原告本金40万元及利息。 被告彭海洪承认原告朱旭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徐为巧承认原告朱旭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照明公司承认原告朱旭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孙保国承认原告朱旭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朱旭东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孙保国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彭海洪、徐为巧、盐城市赛瑞特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旭东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孙保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60元,由被告彭海洪、徐为巧、盐城市赛瑞特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孙保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