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40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00042365478。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奎学,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枣庄市泰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官庄村div>法定代表人杨玉栋,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市泰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4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底阁镇官庄村集体土地6337平方米,建设太阳能热水器项目,经现场勘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比对,所占土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3月3日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4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37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非法占用的园地133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26680元;非法占用耕地500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125075元,总计罚款151755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国土资监(催)字[2017]04612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4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三项处罚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4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枣庄市泰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51755元交至峄城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冬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孙启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