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民初6737号
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河**碧水园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该公司职工。
被告:项淑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淑玲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项淑玲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元,退还给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