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680号
原告:曾德良,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覃安村**。
法定代表人:陈秋。 原告曾德良诉被告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曾德良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德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