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282执6595号 被拘留人:徐威力,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82执6595号马良杰与徐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徐威力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