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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执6595号

马良杰徐威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282执6595号 被拘留人:徐威力,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8)浙0282执6595号马良杰与徐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徐威力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