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304执42265号之二被执行人江淳民,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卫民,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淳伟,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福园一路高新科技园第**,组织机构代码72988496-3。法定代表人江淳民。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2248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卫民于2019年1月10日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304执4226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月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