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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刑初6号

龚寿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龚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寿林,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地湖北省钟祥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寿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龚寿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H×××**小型轿车由钟祥市金融中心至钟祥市承天路小学,沿钟祥市郢中街办石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周大生黄金店门前路段,被正在执勤的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龚寿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告人龚寿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车的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寿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及采集现场视频光碟及制作说明、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书证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保险单、发案经过,证人李某、陈某、龚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寿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寿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寿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寿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寿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寿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万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