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财保438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市货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基路9号珠钢生产管理中心大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893149XM。
法定代表人:黎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发军、田龙华,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航一街1号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1号办公综合楼2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唐云。本院在申请人广州市货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州市货程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0115财保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686461.76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申请人广州市货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与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货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86461.76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茗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李嘉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古志文
书 记 员 谭晓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