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12民初971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戴某(实习),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