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执63号之七移送单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董国庆,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景德镇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0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董国庆所有的座落于临川大道110号(至尊门弟)4号楼桂花阁4号楼幢602室(证书编号为抚房权证青-**)的一套房地产,2019年1月3日,买受人蔡立强(身份证号)以735900元的最高应价胜出竞得该套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董国庆所有的座落于临川大道110号(至尊门弟)4号楼桂花阁4号楼幢602室(证书编号为抚房房权证青-**的一套房地产的查封。
二、原董国庆所有的座落于临川大道110号(至尊门弟)4号楼桂花阁4号楼幢602室(证书编号为抚房权房权证青-**一套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蔡立强(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立强时起转移。
三、抵押编号(他项权证号)抚房他证青字第××号强制注销抵押。
四、买受人蔡立强应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赖必松
审判员 谢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凯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