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柯永博,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蔡仕东,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柯永博与被执行人蔡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永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3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蔡仕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蔡仕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仕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仕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蔡仕东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镇××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5××1)已被本院另案(2018)浙0324执401号依法登记查封,但该房屋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属两证不全,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仕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蔡仕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仕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柯永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蔡仕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