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1执恢14号-1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柯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王柯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柯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柯宁在泰安银行62×××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1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