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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1执恢14号-1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王柯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王柯宁

裁判文书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1执恢14号-1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柯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王柯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柯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柯宁在泰安银行62×××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1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