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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执保2号

陈昆明与江璐、周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昆明;江璐;周江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执保2号

申请人:陈昆明,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江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

被

申请人:周江南,男,1985年0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昆明与被申请人江璐、周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昆明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璐、周江南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陈昆明以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建宁开发区散户(株芦国用(2001)字第B3219)号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昆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璐、周江南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二、担保人陈昆明以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建宁开发区散户(株芦国用(2001)字第B3219)号住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四十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