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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6116号之一

沈攀与柯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攀;柯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6116号之一

原告:沈攀,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柯玉成,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沈攀与被告柯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沈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攀负担。

审 判 长  杨秋菊

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

人民陪审员  吴晓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靖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