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6116号之一
原告:沈攀,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柯玉成,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沈攀与被告柯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沈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攀负担。
审 判 长 杨秋菊
人民陪审员 曾官蓉
人民陪审员 吴晓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靖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