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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3494号

徐峰、张文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峰;张文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3494号申请执行人徐峰,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文选,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徐峰诉张文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如下:被告张文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张文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峰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我院于2018年11月26号、2018年12月19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12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采取传唤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4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文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