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09号
原告:陈中新,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刘传光,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任玉宏,系公司经理。 原告陈中新与被告刘传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中新撤回对被告刘传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申请费220元,由原告陈中新负担。
审判员 高 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