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104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永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何家岭巷81-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2787283111W。
法定代表人:陈水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占浩,男,汉族,1995年8月29日生,住上饶市广信区。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永发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2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占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内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国华
审判员 徐志兴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钟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