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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25执894号之一

张帅、黄雪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帅;黄雪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25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执行人黄雪春,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张帅与黄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7日向黄雪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雪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雪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雪春存款27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