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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8财保2号

李国洪、马玉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国洪;马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8财保2号

申请人:李国洪,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

申请人:马玉山,男,195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李国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玉山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嘉苑北区8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5535)、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康复路东西红庙村和谐小区**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位于、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平房一处所有权证号:10000520)、位于、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炮团路北平房一处所有权证号:10000519)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张永录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嘉苑北区8号楼一单元601室、担保人张永录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西红庙村登记在张廷亮名下的平房一处(万政确字第043927号);担保人王桂香以其所有的位于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嘉苑北区5号楼2单元102室、申请人李国洪以其所有的位于孔家庄镇康复路嘉苑二期住宅小区15号楼6单元40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玉山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嘉苑北区8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5535),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玉山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康复路东西红庙村和谐小区1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W0066:**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玉山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平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520),期限为3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玉山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炮团路北平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519),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