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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民初544号

天津朗XX公司、天津市天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朗XX公司;天津市天XX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544号

申请人:天津朗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A座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MP2J8F。

法定代表人:程弦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天XX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65-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47198247。

法定代表人:孙宝。

原告天津朗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XX公司名下价值68550.4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XX公司名下价值68550.4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常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