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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99号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99号

原告:王某1,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王某2,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王某1与王某2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亚男,××××年××月××日生育次子王亚磊,××××年××月××日生育三子王某3。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未培养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未办理婚姻登记,原、被告无法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王某2辩称,王某2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1提出离婚,被告王某2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红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耀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