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6号
原告:栗兴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阳,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庆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栗兴华与被告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栗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栗兴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敏
书记员 叶容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