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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9民初6号

栗兴华与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栗兴华;付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6号

原告:栗兴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恩阳,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庆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栗兴华与被告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栗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栗兴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敏

书记员    叶容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