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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5刑初10号

李勇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
当事人
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5刑初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及现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8)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3日9时32分,被告人李勇驾驶一辆豫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号牌挂车,沿确山县东南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迎宾大道交叉口路段处时,被交警查处。李勇向交警出示自己购买的驾驶人姓名为“肖洪停”且张贴李勇本人照片的假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查获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前科查询证明、前科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勇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二、缴获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没收,在卷佐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牛月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