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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2民初4169号

张华与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22民初4169号

原告:张华,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金融贸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40886D。

法定代表人:沈汗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华与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中国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就西华县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田间建设工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该工程中的第6标工程下达给原告承包经营并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地点在西华县,工程造价为2,150,085元,协议约定,建设单位每期汇入甲方的工程款,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暂收取各种费用,其余资金归乙方计划使用。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就西华县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办公室已经将部分工程款150元打给被告中晟公司,扣除被告应收取的管理费,现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被告中晟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被告中晟公司的住所登记地为海南省××××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中晟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我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中晟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不在被告中晟公司的答辩期间。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在西华县。综上,西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南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张光辉

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冰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