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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刑终9号

成家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成家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刑终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家林,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盗窃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桂阳县看守所。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家林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8)湘10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成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成家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家林认罪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成家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家林撤回上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刘继根

审判员 雷 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雪莲

书记员李红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