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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5执2号

赵玉萍、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萍;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5执2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萍,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萍与被执行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支付令申请费3600元、执行申请费996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的泰和港埠码头被关停,XXX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将向被执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在XXX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处的收入(补偿款)7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晓霞 搜索“”